就立下建功立业的雄心,否则他们将几乎什么也得不到,在这个社会中他们也将不能获得必要的地位和良好的生存环境!
在《台湾继承法》中如此规定,秦天主观上是出于对后世诸子争家产的深恶痛决,要杜绝“窝里斗”。同时,更是为了激发起国民们强烈的个人发展欲,并最终使之与帝国的扩张性完美结合。不过在客观上,也一定的避免了将来在王位继承上的麻烦。这点也是祁峰最为高兴的,毕竟他的妹妹为秦天生了长子——秦经国,也就是说今后无论秦天纳多少妾,秦天的家业都将由这个外甥继承,甚至包括将来可能的王位。想到这点,祁峰对《台湾继承法》当然是赞不绝口,全心全力的修订并推行。不过,这也不怪他,人的私心从来就有。
也许是连续制定了两部法律,秦天的兴趣陡增,索性一不做,二不休,继续编订台湾的法律。除了白天偶尔指点一下,同船一起迁移而来的工匠们一些技术问题之外,他基本上都是在埋头翻阅那几本后世带来的零散书籍,从中取其精华来帮助修订完善台湾法律。在不到半年的时间之内,秦天就相继拟出了几部划时代的法律制度的大纲和部份条文,并由此确立了台湾法律的基础。当然,像《刑法》这种大部头法律,可不是两个人可以制定出来的了,也只能等以后有了足够帮手再说了,现阶段还是先用《宋律》吧!下面将几项台湾法律简介一下:
如《台湾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子满十八周岁,女子满十六周岁,方可结婚。如未到合法年龄而进行婚配,则双方父母将被处以流放之刑,且婚姻关系不被政府承认,相应的权益也不受保护。即使是合法男女结婚,也需取得政府颁发的婚姻证书,否则仍视作为私通,女子及其子女不能拥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虽然在《台湾婚姻法》中没给完全取消父母保办婚姻,但规定了婚前夫妻双方必须见面三次以上,如子女坚决不同意,可上诉县级政府取消婚约,另择配偶。基于这个精神,秦天还计划在台湾,像傣人等南方民族一样,组织大规模的比武会,赛文会,以帮助年轻人寻找意中人。
《台湾婚姻法》规定,第一个进门的妻子为正妻,拥有比其他妻子更高的地位。无论是妻还是妾,丈夫都不得施以暴力,否则妻妾有上诉政府进行控诉,以制裁丈夫的权力。如婚姻双方无过错,则婚约不得终止,如一方一定要终止婚姻关系,则其将只能被净身出户,财产由丈夫独有,或在正妻监管下,由合法继承人承继,爵位则不在其列。
如正妻亡故,则由第二任妻子继承正妻地位。丈夫亡故,妻妾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