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台湾土地法》相伴而生的是《台湾继承法》,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次明确了长子系继承法。也就是说无论是平民、公民、贵族、或是国王,他们拥有的“守业田”、爵位等将完全由长子系继承。继承权的第一顺序是长子,如长子早亡,则由长子系众子按长幼顺序继承;如长子无后,则由长弟继承,如长弟同样早亡,则再由长弟系众子依次继承;如长弟同样早亡,则再回到次弟系依次类推。女儿也只有在无兄弟可继承的前提下,招赘夫婿进门方可按长幼依次类推。这个继承过程中,递延继承权只承继到孙子辈,不能再下延,且孙辈中的女子无任何对祖父辈的继承权。
如果在继承的过程中,无以上两代的合法继承人,则下延至长子系的孙辈(即被继承人的重孙辈),如再无继承人,则延至长弟系的孙辈,…,依次而下。如果无下延的继承人,则由被继承人同代的兄弟,依次继承。如再无合法继承人,则上溯一代,由其父辈兄弟依次继承。同样,无论下延继承还是上溯继承,女子无继承权。继承权依次类推之后,如最终无任何合法继承人,则所有“守业田”和爵位由政府收回。
任何干扰正常继承顺序的行为,当事人将被剥夺继承的权利,并根据相应的刑法进行惩处。
继承中采用就高不就低的继承原则,即继承人的“守业田”和爵位超过被继承人,则被继承人的“守业田”和爵位政府收回,不得迭加。
《台湾继承法》中对于长子外诸子的权益也有一定维护,除不能得到“守业田”和爵位之外,父辈其他的资产如金钱、商铺等等可由被继承人自行安排,也就是说,他们可由父辈给予一定的财产资助,但如果长子外诸子不能按法律规定进行移民安置,他们因为同时失去了在台湾的合法身份,法律上将剥夺他们获得这种赠予性质的继承。
《台湾继承法》对于长子健在但失去继承的能力,即无民事能力的继承人,他们在经过县级政府合议之后,可以被取消继承权,然后,再按上述继承顺序依次继承。但是,贵族还须经过特定机构合议之后,才可剥夺其爵位继承权。
对于继承人的义务也在《台湾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除了继承人要赡养老人外,还要对未成年或无民事能力的兄弟姐妹进行抚养、照顾,如拒不履行此义务,继承人除了失去继承权之外,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一般将会被处以流放之刑。
总之,一句话,秦天除了给老人们留下一个守灶的儿子,其余的都要把他们逼着听从政府的进行移民安置,逼着长子外诸子从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