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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严刑峻法(3 / 6)

择改嫁,但前提是子女都已成年,可继承原丈夫的财产,或可由政府进行移民安置。妻妾改嫁后与原夫家再无瓜葛,原子女与改嫁妻妾只存在生养关系,而无赡养义务,所有今后的赡养义务由新嫁夫家承担。

合法的婚生子女,无论是出自妻,还是妾,只按出生先后排序,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私生子无相应的任何权利。名义上的继子女也对继父无继承权,继父也无须尽抚养义务,但继子女对继母有赡养义务。

在《台湾婚姻法》中最为有趣的规定是:纳妾时,需向政府缴纳“什一税”,即个人年收入十成中的一成。娶妻则无此规定。

《台湾婚姻法》秦天并不是很满意,比如女方的权力受到太多限制,可是考虑到所处时代,秦天也只能妥协,妇女地位方面更多的改进,也只能留等以后再说了。

又如《台湾居民基本权利法》,规定拥有台湾合法居民资格的人,分为贵族、公民、平民、罪民四等(像倭狗、印尼猴子等是贱民),不在其列。生命权、自由权在法律范围之类受保护,只要不违法,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同样,法律也严禁任何买卖台湾居民的行为,违者将严惩不怠。雇主与雇工之间,仅是雇佣关系,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雇主需按时支付酬劳,雇工需按时按质完成相应的工作,合约期满,双方可商定是续约,还是终止合约。

台湾居民无论男女满十六周岁即获平民资格。

任何平民在军中服役满六年,即获公民身份,担任公务员满十年,即获公民身份。如从未服役,也未担任公务员,则从商纳税达到一定额度、从农缴粮达到一定额度、或有重大科技发明,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成绩,经向省级政府报批之后,每年也可有部份人员获公民身份。一般来说,女子很难成为公民,但秦天也在此留了后门,准备在条件成熟时,安排一部份女性担任公务员,争取让女子也能获得公民身份。

贵族将只是拥有一个头衔,只是“守业田”上比其他等级多一些,而并不在法律上比其他等级拥有特权,也一样要纳税、服兵役等等,违法也一样将受严惩。贵族爵位获得,爵位的等级,留待今后再行补充颁布。

罪民为违反法律的华夏族人,服刑期间丧失包括继承权的全部权利,刑满之后,重获平民身份,也可再经过努力获得公民身份,直至得到贵族身份。

《台湾居民基本权利法》针对妇女的权益明确指出,所有拥有台湾合法身份的女子,一律不得缠足,同时也拥有《台湾教育法》中的规定的受教育权,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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