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一般情况下用“个人道德标准”或是毫无明确定性的所谓的“社会道德标准——公共善”,即“道德底线论”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道德批判——例如对“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进行批判,从根本上即是“道德绑架”。
这种观点看似很正确,但问题是他的“称名逻辑”,即对“义务”的定义,并不符合社会所公认的定义。因此其建立在错误的称名逻辑上的正确推理过程也是无意义的——由于逻辑起点的不严谨,这就可能产生出完全符合逻辑规则的谬论。
社会所公认的义务是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其中的“道义”,只要是被大家所公认的,那么也可以算就说明这种“道德”加上了“义务”属性,成为了“道德义务”。
而教师、医生、公务员这几类行业,其职业中的道德要求,正是被赋予了义务属性的,社会所公认的“道德义务”。如果不想要遵守这种道德义务,那么可以选择从事别的行业,却没理由认为“这不是我的错,而是社会的错”。
说白了,对错这种概念原本就是由社会认知所决定的。就算是客观规律,只要所有人都认为它是错的,那么在社会认知中它就是错的。更何况从客观来看,这种特殊职业的确有利用道德义务来进行法律、行业规定之外的监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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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这本书就是特别的论文式小说吧,大家觉得还有能看下去、你想看下去的地方就翻一翻,觉得没意思咱也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