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大儒,起码也是有官方身份的博士、学政、教谕。
因为追随他们学习的大都是已经读书多年的人,甚至是学有所成的名士,所以基本上得有“教授”的水平才能被其他人称呼为“师”。而普通的老师,大多数时候只能被尊称一声“先生”罢了。
“牺牲”这种精神,尤其是为了他人而牺牲,可以说很崇高,也可以说很愚蠢。它是一种来自于人类心底的,帮助同类的纯朴冲动,却会被人类计算利弊得失的这种“智力”所压制。大部分人想得越多,反而越难做出某种“牺牲”之举,这也是人性的一个部分。
而指望仅仅是为了混口饭吃才去当老师的人舍己救人,那未免有些太一厢情愿了。人家原本就是为了赚点钱生活,犯不着为了这点钱把命也搭上去。
而且在他们看来,教师这种传授知识的职业和普通的职业并无区别,原本就不应该被加上太多属于这种职业之外的重担。因此当老师的不管是没有师德啦还是借着自己这种职业“创收”啦……都应该是可以被允许的。毕竟所有的行业中,都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利,那么凭什么当老师的就非得清贫不可呢?
这种想法能说不对么?如果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其实这种想法才是对的,能够当老师的人可以客观地得出这种客观而且正确的认识说明他很有水平。用圣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用美德来要求道德义务,这只不过是一种道德绑架而已。
比如,要求一个人舍身救人,否则就要谴责,这就是道德绑架;要求一个人掏钱支持希望工程,这尽管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一个人不掏就要谴责,这也是道德绑架,因为这并非他的道德义务。
但是,所谓“道德绑架”和“道德义务”又是两码事。
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道德”本身并不存在“义务”属性,“道德义务”一词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本身不应存在。况且社会对“道德底线”和“道德临界点”的所在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定性——“道德底线”一词本身的概念就极其模糊。
哪怕一个人跨越了“道德底线”,但凡他的行为还在法律范畴允许之内,其行为就可以被接纳和理解。仅有对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社会才能够比较客观地评价其行为为“错误”。
“道德”一词的存在目的在于个人的修身养性与精神发展,并进而形成群体性的“宽容”、“理解”、以及“尊重”。其存在不同于并高于法律,没有任何强制性和规范性,是一种对模糊的“善”与“美”的渴望与追求,扎根于人的本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