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再说了,如果法院判决,钢管厂的净资产究竟按多少计算,那就很难说了,得找社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许是二千万,也许是亏损,如果亏损的话,你可是拿不到一分钱的。
我当然是在吓唬她。
估计翠萍是被吓唬住了,她接受了我的提议,协议离婚,我付给她一千万。
我记得那份离婚协议书是我让小文打印的,打印完了之后,我拿回家,我们两个人在家里签的字,我先签的,她把钢笔给她,要她签字,她却把钢笔一扔,说,你看着签就行了。
我那个时侯也没想那么多,就替翠萍签了字,那个时侯,对人的名字要求没那么严,我就随手签了翠平两个字,那个平就是平常的平,再说了,平日里,翠萍在办理业务的时候,也经常使用翠平这两个字,平常的平字写起来,比起萍水相逢的萍字来,要简单的多。
第二天,我们就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按照规定,办理离婚证书,是要收回结婚证书。可头天晚上,我找了一晚上,也没找到结婚证书,我对民政局的李科长说,结婚证书早就丢了,找不到了,大家都是熟人,李科长也没再难为我们,就给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签字的时候,翠萍的意思是要我代签,但李科长坚决不同意,必须她亲自签字才行,翠萍这才自己签了字,她签的字也是翠平,平就是平常的平。
我和翠萍离婚之后,我们原来居住的房子归了翠萍。我估计,可能是后来想起来和我打官司,翠萍应该是翻箱倒柜的找出结婚证书来了。
我就把我想起来的这些细节告诉了于律师。
于律师一再问我,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是否是翠萍亲自签的字。我肯定的说,没错,是她亲自签的字,这个可以找当初给我们办理手续的工作人员作证。
于律师一下子来了精神,他说,只要能够证实在民政局办理手续时,是翠萍亲自签的字,那就好说了。
最关键的是,要搜寻到相关的证据!
于律师首先到曲东市民政局,再次查阅了我们当年的离婚资料,档案里还有我和翠萍的身份证复印件。于律师将这些资料复印了一份。于律师还找到当年给我们办理离婚手续的李科长,李科长已经退休在家。李科长证实我和翠萍两人亲自到现场办理的离婚手续,他也承认,当时疏忽大意,没有发现翠萍签的字翠平和她身份证上的字有所差别。李科长把当时的情景写成了书面资料,交给了于律师。
于律师又来到当年的钟氏钢管厂,找到几位老员工,他们都证实,当初,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