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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3 / 18)

日知录 官方好书推荐 16966 字 2021-08-08

杂乱之用,宜以时厘改,贞夫一者也。臣以为宜如所奏。’”

大斗大两《汉书·贷殖传》:“黍千大斗。”师古曰:“大斗者,异于量米粟之斗也。”是汉时己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货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凡权衡,以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凡积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按唐时权量,是古今、小大并行,太史、太常、太医用古,他有司皆用今。久则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废矣。

宋沈括《笔谈》曰:“予受诏考钟律及铸浑仪,求秦汉以来度量,计六斗当今之一斗七升九合,称三斤当今十三两。”是宋时权量又大于唐也。

《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又言:“世祖取江南,命输米者止用宋斗斛,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是则元之斗斛又大于宋也。汉禄言石古时制禄之数,皆用斗斛。《左传》言:“豆、区、釜、钟,各自其四,以登于釜。”《论语》:“与之釜,与之庾。”《孟子》:“养弟子以万钟。”皆量也。汉承秦制,始以石为名。故有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百石,而三公号万石。百二十斤为石,是以权代量。然考《续汉·百官志》所载月奉之数,则大将军、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以至斗食奉月十一斛,又未尝不用斛。所谓二千石以至百石者,但以为品级之差而已。今人以十斗为石,本于此。不知秦时所为“金人十二,重各千石”,“撞万石之钟”,“县石铸钟ね”,“衡石程书”之类,皆权也,非量也。惟《白圭传》“谷长石斗”,《淳于髡传》“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对斗言之,是移权之名于量尔。

叶梦得《岩下放言》:“名生于实,凡物皆然。以斛为石,不知起何时,自汉以来始见之。石本五权之名,汉制重百二十斤为石,非量名也。以之取名赋禄,如二千石之类,以谷百二十斤为斛,犹之可也。若酒言石,酒之多少本不系谷数,从其取之醇ㄤ。以今准之,酒之醇者,斛止取七斗或六斗;而ㄤ者,多至于十五六斗。若以谷百二十斤为斛,酒从其权名,则当为酒十五六斗;从其量名,则斛当谷百八九十斤,进退两无所合。是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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