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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服从多数”的驳论(1 / 2)

“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条原则是民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大多数产生纷争的场合中最终采用的一条原则。

而民主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象征的是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整个社会群体的意见。即为所有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大多数人的意见足以代表一个公共群体的所有人的意见。

可是,“少数服从多数”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矛盾和阻碍、驳论,比如说关于“谁是议题发起人”这一驳论。

议题发起人必然不可能是多数人,不然那样会天下大乱,但如果议题发起人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或几个人组成的团队,那么这样的议题本身就已经是受到控制了,这个发起人很可能就是控制议题的少数人,披着民主外皮的独裁者常用此方法来愚弄群众。如台湾地区2008年发起“入联公投”,议题发起者****,并没有在发起议题时代表大多数人的性质,却有发起公投的权力,此次公投就是一个被独裁者控制的例子,伪装在民主外皮之下的政治操作。与这次事件同时,台湾地区的中国国民党也发起了“返联公投”,这种议题发起人之间的冲突足矣说明,两个议题发起者都没有代表性,发起的议题自然只是愚弄群众的政治工具而已。(这一段来自百度百科。)

而我在这里,则提出了另一个驳论。

即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本质驳论!

假如,我们在这里假设:某地有五个人(1号、2号、3号、4号和5号),因为某件事情而产生了纠纷,决定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甲方案】和【乙方案】发起投票。

此时,支持【甲方案】的有1号和2号,支持【乙方案】的有3号和4号,剩下的5号则持中立态度,他的这一票将决定最终五个人的意见,决定哪个是“多数”,哪个是“少数”。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剩下的5号将决定全部人的意见,将代表所有人的意见?

可是,一旦这样子理解的话,就出现了一个驳论:5号是一个人,相比较于【甲方案】和【乙方案】的人数而言,处于劣势地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的应该是多数人,而并非少数人(5号)。

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在这种局势下,多数人(1、2、3、4号)不得不听从少数人(5号),而少数人的意见将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见,代表了整体的意见!

结果,此时出现了这么一种可笑的现象:“多数服从少数”!

如此的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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