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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章 他们是谁?(1 / 6)

翻看着枢密院草议、议政院全票通过、大皇帝最后批准的《中华帝国宪法》,叶昭微微苦笑,这是帝国第一次修宪,对于公民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但同样的,皇权进一步被法律确认为至高无上的地位。

如总则,活脱脱就是阐述大皇帝对帝国的无上控制权。

总则第一条便是“中华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皇族事务,宪法条款与《皇室大典》相悖者,则遵从于《皇室大典》。

第四条:皇帝有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官之权。

又如在议政院篇中,规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议会权利服从于皇权。”、“所有议院的决议最终由皇帝裁决,皇帝拥有立法权。”

在叶昭印象中,对于皇权的至高无上姓,这部宪法比之清末立宪草案更甚,不过说起来,皇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其实这已经是一种进步了。

令叶昭比较满意的是公民部分,如规定“帝国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大理院及各级法院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案犯嫌疑人合法时限内拘禁不在此列。”

这也是进一步将政斧与执法权割裂,明文规定只能得到大理院和各级法院的批准,相关机构才有执法的权利。

在涉及大理院和各级法院的司法篇中,则规定“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帝国法律和根据帝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一切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帝国政斧或帝国人民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

宪法也第一次对藩属国地位和关系进行了阐述,将宗主国和藩属国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如“帝国保证各藩属国免遭入侵;并应该国元首之请求平定内乱。”又如“任何藩属国家都不得:同帝国之外的国家(含其他藩属国家)缔结任何军事条约或关税减让协议,宣布脱离藩属地位,宣布与其他国家结合为新的国家或邦联;铸造发行帝国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在与宪法同时颁布的《皇室大典》中,朝鲜、老挝、柬埔寨三国国王取得了枢密院特别成员资格。

翻来覆去看了几遍,将金册最后放到了桌上。

这里是养心殿东暖阁,叶昭懒洋洋的躺在炕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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