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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当庭宣判十两(4 / 4)

帛司原来认定的税金,改为十两,限令即日缴纳。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如果不满,可以继续向本府或上级都城前去申请二审。

那么下面,本官宣布,本案结案。”

然后郑元凯对着一旁的书办道:“制作判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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