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
②
参见吴荣曾:《试论秦汉奴隶劳动与农业生产的关系》,载《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
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又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如《二年律令》规定:“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①这里,田地与奴婢联系在一起。
中古时期,奴婢使用于农业生产亦是极普遍的,从三国“奴执耕稼,婢典饮爨”、南北朝“耕当问奴,织当访婢”、“耕则问田奴,绢则问织婢”等民谚,到均田制下奴婢普遍受田,都说明了这一点。唐代的奴婢虽不受田,但仍然在农业及手工业中使用,显然,从秦汉到中古时期,奴婢一直都是广泛用于生产的。
第二,汉代奴婢与中古时期奴婢性质的异同。
汉代人们对奴婢是否为财物的看法并不是十分一致。汉政府明确宣布,奴婢亦为“人”,但在汉代社会实际生活中,奴婢无疑是被人们视为财产的。在汉代居延汉简中,有奴婢作为家资计算的明确记载。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七,三五(乙叁贰版)载:“候长鰊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万。用马五匹,直二万。宅一区,万。大婢一人,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田五顷,五万。轺车两乘,直万。服牛二。六千。凡资直十五万。”在这个财产登记簿里,
“赀直”共十五万。其中即包括了三名奴婢作为财产的五万。显然,这里奴婢是被视作财产的。这点还可以从四川郫县出土的东汉残碑文得到进一步证明。其碑中有这样的记载:②
----------------------------
①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78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②
《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
[前略]6
王岑田口口,直口万五千,奴田、婢口、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
7
田顷五十亩,直卅万,何广周田八十亩,质……
8
五千。奴田、口口、口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
9
元始田八口口,质八万,故王汶田,顷九十亩,贾卅一万,故杨汉口口口
10
奴